当下,男女未婚同居额情况是比较多的,当建立同居关系的时候,就应该想到,这样的关系是对自己不负责的一种行为。实践中,男女之间发生同居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,那么,同居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?同居财产纠纷怎么解决?
禹丽云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,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知识和追求卓越的工作态度,为客户提供了各类优质的法律服务。在诉讼方面,曾成功办理几百件的离婚纠纷、离婚诉讼、离婚财产分割、离婚债务纠纷、离婚赔偿、子女抚养、监护权变更纠纷、家产纠纷、彩礼返还纠纷等等;在非诉讼方面,擅长于离婚协议、婚前协议等的拟定、修改;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处理了许多婚姻家庭案件。
(一)离婚后,双方未再婚,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,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一方起诉离婚后,一般应解除其同居关系。
(二)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,一方要求“离婚”或解除同居关系的,经查证确属同居关系的,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。
(三)解除同居关系时,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、教育和财产分割,应本着照顾妇女、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。
(四)解除同居关系,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,原则上由母方抚养,如父方有条件的,母方同意,也可由父方抚养。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,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。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,须征得另一方同意。
(五)解除同居关系时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按共同财产处理。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,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。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,按最高院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处理。
(六)解除同居关系时,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、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、债务,可按共同债权、债务处理。
(七)解除同居关系时,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,分割财产时,应适当予以照顾,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。
1、“约定优先”,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,按约定办理。
2、无约定的,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,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(不动产除外,依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不动产已登记为准)。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,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,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。
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,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,比如饮食、衣着、文化、娱乐、医疗、子女之教养等。对于这些日常家务,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。
3、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,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,即赠予行为成立时,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。
禹丽云 律师http://www.zyylylhls.cn/,能提供各类法律咨询,代理各类民事纠纷,婚姻家庭纠纷,代理民事诉讼,承接法务、法律顾问。请相信我们的实力,更相信您的选择,我们将用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回报您的信任!